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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第7334787号“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成功

  石家庄市阳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阳阳食品)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及第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乳业)关于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0556号关于第7334787号“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根据相关案件情况作出了判决。
 

  此案焦点主要为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055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异议商标“新养道”与第3873030号“营养道”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冰糖燕窝,粥,醋,调味品,锅巴”商品上,引证商标“营养道”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怪味豆,蜂蜜,面包,馒头,西米,玉米粉,米”等商品上,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新养道”与“营养道”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营养道”商标已被撤销,造成涉案裁定作出的权利障碍已消失,此案中涉案裁定作出时间为2014年3月3日,处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因此案件涉及2001年商标法与2014年商标法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案中法院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据2001年商标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0556号关于第7334787号“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被告商评委就第7334787号“新养道”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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