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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第7738351号“Hb”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一审成功

  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雨果博斯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8299号关于第7738351号“Hb”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公司律师作为第三人上得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雨果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异议商标: (类别:35 衬衣,服装,裤子,针织服装,运动衫,茄克(服装),皮制服装,T恤衫,内衣,防汗衬衣,背心,睡衣,内裤,风衣,游泳帽,游泳裤,游泳衣,鞋,靴,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领结,裤带);


  引证商标一: (类别:25 罩衣,内衣,泳衣,女帽,长筒袜,披肩,头巾,领带,口袋,如方围巾等商品);
 

  引证商标二:  (类别:25 浴袍,内衣,睡衣,女士服装,男士服装,儿童服装,游泳衣,鞋,靴子,帽,袜子,长筒袜,手套,附加用品,即头巾,颈巾,披肩,小手帕,领带等商品);
 

  引证商标三: (类别:25 睡衣,女士服装,男士服装,儿童服装,内衣,浴袍,游泳衣,鞋和靴子,帽子,袜子,长筒袜,手套等商品);
 

  本案被诉裁定作出时间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而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内容。该条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存在区别,四个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法院支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判决:驳回原告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高沃知识产权 法律部李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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