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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爱沃德”商标行政诉讼一审成功

        案情介绍


        湖南滋采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爱沃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爱沃德”与引证商标中的“沃德”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


        商品类别:35(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引证商标:


        商品类别:35(广告,广告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会计)。


        申请人对商评委之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我司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司律师提出“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其特征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并且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已被撤销”。最终胜诉。

        法院判决


        原告湖南滋采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评委有关第13397168号“爱沃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案,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28161号关于第13397168号“爱沃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商评委针对湖南滋采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就第13397168号“爱沃德”商标所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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