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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浙江开喜门业“图形”商标行政诉讼一审案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095698号“图形”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宇一 YUYI及图”及引证商标二“千及图”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种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指定的金属门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镀锌铁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作出商评字[2014]第2836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


        【法院判决】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司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结构、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镀锌铁塔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与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商评字[2014]第28368号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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