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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北京市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一下简称华夏公司)关于第1972576号“上柴”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开庭审理,判决维持了“商评字【2010】第1008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第三人)获得了本案的胜诉。


       【案情介绍】
 

       被异议商标:
       商品类别:第4类 
 

       引证商标:

       商品类别:第7类、第12类

 

       原告上柴公司向第三人华夏公司的1972576号“上柴”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0年5月17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0】第10084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对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程序中代理第三人提出了准确有力的论述观点,利用对方诉讼策略的漏洞,追出了对方的权利主张缺乏法律规定的必须要素。一中院接受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维持商评字【2010】第10084号异议复审裁定。


      【法院判决】
 

       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原告企业字号权时,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原则。在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多种因素之一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构成类似。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为第4类,原告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的商品可以归纳为第7类和第12类,对此原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告经营范围所设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消费者在第4类商品上看到被异议商标,不会将其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故第10084号裁定的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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