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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图形“G”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小鸽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18920697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的差异十分显著。并且,两商标的所有人所从事的行业属性截然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8920697

引证商标

G846182


  申请商标以单纯的独特设计的字母“”作为商标标识。引证商标整体上呈现的是一个迂回的箭头的形状。


  申请商标中的“”以货车车头的形状为设计来源,与申请人主要从事的货运行业紧密相关。同时,字母“G”也是申请人“北京小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商号中“鸽”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且,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与文字商标“咕咕速运”结合使用的,是“咕”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使得两部分紧密结合在一起。申请商标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提供的货运服务有很强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引证商标中的“”以箭头图形为设计来源,代表的是其注册人在迂回曲折中前进。
 

  申请商标从事的货运行业与引证商标从事的体育用品零售行业截然不同,没有丝毫的关联之处,相关公众不会将行业属性差异如此之大的两个商标联系在一起,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研发有专门的“咕咕速运”APP,该APP的图标使用的就是申请商标,消费者可以在该平台内自助下单充值,申请人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申请人在其公司内部的办公用品上广泛使用申请商标,大大提高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申请人在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车上广泛应用申请商标,使得申请人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对其申请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并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使用申请商标,大大提高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的差异十分显著,并且,两商标的所有人所从事的行业属性截然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8920697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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