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巍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0类的19322996号“造口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
申请商标“”由三个汉字构成,符合商标便于公众识读和记忆的特征。“”整体采用“比喻”的手法,将申请人的产品比喻成一个“打造另一面窗口的法宝”。该构词方式源于申请人“熊猫贝贝”的产品,申请商标即“造口贝贝”,表达了申请商标产品“小巧、可爱,技术创新”,结合申请人主营医疗器械的行业属性出发,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希望以己之产品为病患者带来方便,减轻康复路上的痛苦和不便,更希望自己的产品成为患者“打造希望之窗的法宝”。
申请商标“造口宝”源于申请人“巍太医疗造口宝”品牌的延续,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企业的子品牌,以更简洁,朗朗上口的商标标识,给公众过目不忘的视觉印象,同时在继承老品牌的固有品牌荣誉,又凸显了新产品的特点和与时俱进。
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并非汉语中的固定搭配,亦不属于指定商品领域内的行业术语,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医疗器械类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肯定会仔细考察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信息。而在“医疗器械”行业领域从未有申请商标的通用表达方式。在本案中申请商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申请商标起到的是暗示性效果,并且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适用该条需满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三方面要件。而申请商标“造口宝”的使用并不符合此三方面的规定。
申请商标饱含了申请人的仁者之心,其推广和普及将极大的造福广大特殊患者。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品牌投入使用和生产,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仁者之心和技术革新的体现,具有“打造另一扇窗口的法宝”的第二含义,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不是现代汉语的固定搭配,更加不是指定使用商品行业的通用术语,具有高度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9322996号“造口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