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被异议商标(14358958):
商标申请人: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产品项目:在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汽酒,清酒,烧酒,食用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二、案情介绍
“怀庄”系列商标为异议人一方所独创,异议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怀货庄”核准使用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异议人特委托高沃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对“怀货庄”商标申请异议维权。
“怀庄”是异议人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怀庄酒业)使用在其生产的酒类等商品上的商标,为异议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属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范畴,更是消费者市场中识别异议人产品的重要标志。
为保护异议人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推广品牌战略,异议人早已于1986年10月20日获得266518号“怀庄及图”商标注册专用权,并陆续将“怀庄”系列商标成功注册在01-45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成功的“怀庄”系列商标高达百个,如2011年01月28日、2013年08月07日注册成功的10753703号、7946907号“怀庄1983”等等。“怀庄”商标作为异议人的标志和象征,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由此可以看出,“怀庄”系列商标为异议人独创,经过三十年之久的倾力经营,取得了极高的声誉,与异议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被异议商标“怀货庄HUAIZHU”申请时间是2014-04-11,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时间,甚至早期已注册“怀庄”系列商标注册时间都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因此,异议人对“怀庄”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商标专用权。
三、异议焦点
1、在中国,异议人的“怀庄及图”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且已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异议人恳请贵局在本案中同样认定异议人“怀庄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
2、异议人的“怀庄”系列商标在中国范围内(包括河南省)经过广泛使用、宣传和推广,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主要经营区域之一(河南)属于同一地域,加上同一行业的情况,再加上商标高度近似以及以上恶意抄袭情形,就可以认为被异议人接触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是高度存在的,被异议人应明知道这是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因此,足以认定被异议人构成主观恶意的因素,属于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而抢注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行为。
“怀庄”系列商标在河南省广告宣传:
异议人每年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大量广告用于对“怀庄”系列商标的宣传,这些广告宣传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大大提高了“怀庄”系列商标在河南省广大消费者群体中的知名度,通过广泛、全面的推广工作,使“怀庄”系列品牌产品成为酱香型白酒领域的高知名度品牌,为公司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怀庄”系列商标品牌产品在河南省的销售情况:
卓越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概念使异议人“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怀庄”品牌酱香型白酒等产品在河南省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售业绩,“怀庄”品牌与大量有关酒类经销企业都长期保持购销关系。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并获得消费者好评的评价函。
“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怀庄”品牌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
随着“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飞速发展,其“怀庄”商标目前已经成为河南省酱香型白酒产品的领军品牌,在该行业市场占有了高端市场绝大多数市场份额,“怀庄”已经逐渐成为河南省相关消费群体中的白酒知名品牌。
四、商标局判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判决第“14358958”怀货庄商标不予注册。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贵州怀庄酒业对“怀货庄”商标异议案件取得维权成功。
以上案例仅为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高沃代理了众多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