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宋站李氏”被驳回?与“宋南李氏”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核准注册。

  肇东市宋站镇开河正宗南京烤鹅店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18681534号“宋站李氏”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地域的,在我司律师建议下,双方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并且经过了公证,最终“宋站李氏”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地域的,双方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并且经过了公证。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本案第“18681534”号申请商标与第“18562810”号引证商标在第29类产品上共存。所以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影响引证商标的在先商标权,二者完全可以友好共存,应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家乡、家族设计而来,指向明确,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方面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8681534号“宋站李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