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聚鑫福”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哈尔滨聚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8372905号“聚鑫福”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哈尔滨聚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主产品是民用散热器(暖气片),其它产品有锅炉辅机等系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哈尔滨聚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于2010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了“聚鑫福”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1年5月3日被商标局驳回,认为其与“5702871”号“普欣”商标、“5898668”号“PUXIN”商标近似。
        我司受申请人委托,由专业律师代理了“聚鑫福”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
首先该公司以钢制散热器的截面----椭圆形为基本图形,上面的红色三角形为“聚鑫”汉语拼音“JUXIN”中“J”的变形,与下面蓝色的三角组成拼音中“X”;同时这两个三角形又组成了一对翅膀,象征着企业腾飞和积极向上的气势,该公司把“福”的拼音只做了字头“F”因为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介质均为流体,把字母“F”设计成了一种飘逸的流体形状,体现了产品的性质和内涵。而引证商标1是拼音+汉字组成的,汉字“普欣”与拼音“pu xin”一致,从整体上看和申请商标完全不一样,消费者绝对不会认为它们是一个商标。而引证商标2仅仅是由拼音组成的它以大写字母P开头,而申请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从整体看也没任何的相似度,所以消费者不会对它们产生混淆的。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8372905号“聚鑫福”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