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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吉祥树”商标撤三答辩维权成功

  张洪利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武锦涛注册的、使用在第30类别“麦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第5122277号“”商标。武锦涛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标识,作为其事业发展的核心进行推广使用。现今,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答辩人名下“”商标,其行为纯属恶意,完全是妄图抢夺答辩人一手创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所有权。申请人恶意撤销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申请不应该被核准。


  被撤销商标是武锦涛于2006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1月28日注册成功。在2008年12月21日,商标权利人武锦涛授权给本案山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被撤销商标标识,由于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所有人自行使用为限,商标被授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亦视为商标的使用。故“山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完全可以作为本案被撤销商标在撤销期间内的使用证据。
 

  “”作为答辩人企业经营的核心,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壮大,对答辩人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山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为合法的经营主体,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


  答辩人在被撤销商标品牌商品及相关的包装等显著部位都标识被撤销商标“”图样。答辩人一直都非常重视“”商标品牌的塑造、使用和宣传,申请人恶意攻击答辩人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答辩人的被撤销商标在答辩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已具有一定规模,应认定为此种使用行为系“真实、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被撤销商标在市场上发挥商标的作用,应当维持注册,不予撤销,否则违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答辩人注册的、使用在第30类别“麦片”等商品上的5122277号“”商标,为答辩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答辩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而且“”商标作为答辩人公司的重要品牌商标,早已宣传、使用多年,该商标对于答辩人来说意义极其重要。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122277号“”商标注册在第30类别“麦片”等商品上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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