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美语之路”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沧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17144371号“美语之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北京沧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直以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经营信誉,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所有的产品均已通过内部质量标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北京沧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

  申请商标是“美式英语的学习之路”,而引证商标是“美的艺术之路”,并且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7144371

引证商标

13630218


 


  申请商标“美语之路”代表的是“美式英语的学习之路”。“美语之路”从幼儿启蒙英语开始,到小学、初高中、大学都有相应的教材和阅读读本,从而形成连续、科学、完善的美式英语学习体系。而引证商标“美术之路”是“美的艺术之路”,主要包括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与申请商标的“美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是天差地别,一个是艺术活动,一个是美式英语,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事物。

  申请商标是由红白蓝三种颜色构成,对应的是美国国旗的颜色,契合“美式英语”的主题,并且可以给消费者深刻的直观印象,而引证商标仅由简单的黑色构成,单调乏味,严肃正式,与申请商标极强的视觉冲击力完全不同。从外观上看申请商标体现出申请人追求自由、个性化教育的模式和理念,而引证商标到处都透着一股拘束和呆板之感,让消费者可以从视觉的直观感受上很容易的区分开,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7144371号“美语之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