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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老上一当”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关民杰 132629197312015315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17798298号“老上一当”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关民杰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申请人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显著,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17798298

引证商标17024094


  申请商标是由单纯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而引证商标是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和字体字形上均具有显著的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就可以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对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申请商标“老上一当”并非固有词汇,是申请人臆造的独特词组。申请商标整体代表的含义为“消费者总是去申请人的店铺一个地方进行消费”,体现了消费者的店铺回头客很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定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等服务项目。众所周知,“饭店,餐馆”类服务通常将其商标用于店铺门头等显眼的位置。而且,消费者选择就餐场所时,首先考虑的是其所提供的食品是否美味可口。如果一个饭店的食品不符合消费者的口味,让其有“上当”的感觉,消费者就不会再去第二次。
 

  虽然申请商标“老上一当”中含有“上”和“当”二字,但中间有“一”字将两者隔开,代表的含义并非是“上当”。并且,申请人将“老上一当”应用于店铺门头如此醒目的位置,对消费者起到的是警醒的作用。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7798298号“老上一当”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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