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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

精准无效、专业致胜——专利涉诉权利要求的成功击破

案件概要

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对台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便于装配的钉枪”(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先后两次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受佛山市该公司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情、挖掘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检索,并对检索的证据进行有效组合和逻辑论证,在发起的新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的决定,有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专利技术解读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便于装配的钉枪,该钉枪包括多个内部组件,该钉枪的壳体包括容纳用机壳和限位用机壳,其中容纳用机壳内表面具有多个容纳部,用于容纳多个内部组件;限位用机壳内表面具有多个限位部,其位置分别与多个容纳部相对应,用于对容纳在容纳部的多个内部组件进行限位。

涉案专利附图

涉案专利中的内部组件均设置在容纳用机壳上,在装配或拆装维修时,无需将内部组件的另一半对齐嵌入另一个机壳的槽体中,从而便于操作,提高装配维护效率。

争议焦点和难点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容纳部、限位部、容纳用机壳和限位用机壳的理解,尤其是对限位部和限位用机壳的理解。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容纳部也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限位作用,但在涉案专利中,不能把容纳部和限位部混同,涉案专利中的限位部并非通过容纳实现限位功能。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时,首先需要确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次需要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其等同手段,最后需要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第三点,即如何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对此,可以从现有技术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发挥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该技术特征所发挥的作用是否相同的角度进行考量,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

办案过程及裁判结果

高沃律师团队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进行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检索。经检索发现,某专利公开了一种手持式电动工具,在该手持式电动工具中,右外壳构件内表面设置有引导肋条和弹簧安装槽,用于引导触发构件和容纳弹簧,而左外壳构件则未设置相应结构,使得左外壳构件能够容易地安装在右外壳构件和触发构件上。

证据附图

高沃律师团队从该专利记载的壳体设置方式,以及该专利中壳体设置方式的作用等角度深入分析该专利对涉案专利的启示,组织逻辑论证,最终使得合议组认可了我方观点,即该专利的壳体设置方式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以及该壳体设置方式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壳体设置方式的作用相同,因此该专利给出了涉案专利中壳体设置方式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该专利,能够显而易见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

结语

由于之前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失败,之后的无效请求必然面对更加严格的审查条件。经过我方律师团队的努力,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的决定,有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高沃律师的强大实力和深厚功底。

律师介绍

杨清宇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杨清宇律师在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兼具理工科和知识产权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凭借专业的技术背景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将技术和法律有机结合,从而为客户提供专业、独到的法律意见和诉讼方案,尤其擅长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专利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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