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高沃知识产权接受“中威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向第63291150号“雨晨光虹”一标发起的异议案件进行答辩。在异议答辩阶段国知局认定异议方“晨光”驰名商标的观点,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将我方“雨晨光虹”商标不予注册。
2023年09月15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322号不予注册决定,委托高沃依法向国知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最终,国知局采纳我方观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件难点
第一,被异议商标 “雨晨光虹”在含义上是否能够与引证商标“晨光”进行区分;
第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晨光”的驰名商标认定是否能够推翻。
“第63291150号‘雨晨光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对方驰名商标观点的节选:
不予注册复审核心观点主张
1、驰名商标跨类进行保护的前提为是否与我方商标构成近似:
含义——被异议商标“雨晨光虹”是由申请人“中威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汇。宋·欧阳修《夕照》云:“霞光晴散锦,雨气晚成虹”。雨后的天空中,光线和颜色交织在一起,呈现出锦绣和美丽的景象,令人感叹大自然的神奇与美妙。“雨晨”意为“雨后的清晨”;“光虹”意为“光亮的彩虹”。商标整体含义为“在下过雨的清晨出现了一道光亮的彩虹”,寓意申请人不畏艰难,不断创新,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风雨之后一定会见到彩虹。
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融合了“太阳”、“大树”、“光圈”等图形元素“”,与被异议商标的含义相呼应。(在下过雨的清晨出现了一道光亮的彩虹,寓意申请人不畏艰难,不断创新,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风雨之后一定会见到彩虹。
引证商标1-2“”中,“晨光”为固有词汇,出自晋·陶渊明《归去来兮辞》:“问征夫以前路,恨晨光之熹微”,意为“曙光、阳光”,和原异议人“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相一致,指向原异议人自己;寓意原异议人企业发展前途一片光明。
来自百度百科
构成要素及外观呈现——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雨晨光虹”构成,商标整体呈紫红色,采用艺术字体书写,运用了矩形与弧尖两种图形元素来构建,点、撇、捺、钩、提等笔画各具面目,神而有形,呈现出色彩鲜明、炯炯有神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1-2“”由汉字+英文构成,商标整体呈黑色,汉字“晨光”被英文“CHENGUANG”环绕,微微倾斜,笔画粗壮有力度,给人一种突出醒目、落落大方的视觉感受。
2、被异议商标的合理市场投入使用
国知局裁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本案不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和翻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其在使用中规范的使用被异议商标,并无依傍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的主观恶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及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办案心得
接受代理后,高沃根据不予注册决定成立专案小组,针对决定书观点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与讨论,最终讨论出有效的维权观点和方案并建议客户进行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并从决定书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对“中威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证据进行梳理和详细整理,同时对关于“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异议人)”是否符合驰名跨类观点进行深度反驳和论证,防止驰名商标成为行业内一家独大清除障碍的挡箭牌,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中小型企业品牌的有序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理由书中提出“稳、准、狠”的核心主张。整个案件高沃依托资深法律团队与丰富实战经验,以精准策略和高效执行,助力发展中的品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代理人:史凌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