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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商标“狙击战”大捷!广东省著名商标“威力神”4件无效宣告案件全部胜利

商标代理人:贾悦

2024年1月16日,“湛江三角威力神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多个主体 ——“潘海东(2 个)、广西德保新贝侬酒厂有限公司、广东大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名下核准注册的争议商标,同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体争议商标如下:

第 35689159 号 “醉威力” 商标

第 37018817 号 “醉威力” 商标

第 37257223 号 “德蚧健力神” 商标

第 60887732 号 “威神神” 商标

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四件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核心观点主张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结合《商标法》分别对争议商标不同案件情形和主体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主张:

1、申请人隶属于中国红牌企业集团,是广东省酿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国家一级企业,是于1988年在整合10余家民间药酒作坊的基础上成立的酒类生产企业。“威力神”系列品牌在业内获得了众多奖项,早在2004年,“威力神”就荣获了“广东省著名商标”,产品遍布广东、海南、福建、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江苏、云南、四川、山东、浙江、上海、天津、重庆等省市地区。可见,申请人“威力神”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2052、4747985、19277543号引证商标1-3完全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威神神”与申请人“威力神”商标仅其中一个汉字不同,且争议商标“神”字为形容词,显著性较弱。

3、申请人主打的“威力神”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被申请人(潘海东、广东大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行业相同、地域相同,申请人“威力神”品牌2004年就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威力神”品牌。所以,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4、本案被申请人(广东大神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名下共计123枚商标,该商标注册数量明显超出了其主体正常的经营范畴,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国知局裁定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第37257223号“德蚧健力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于2025年02月26日下发了关于第60887732号“威神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于2025年02月18日下发了关于第35689159号“醉威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和关于第37018817号“醉威力ZUIWEIL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以上4件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均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办案心得

高沃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深刻分析案情,深度挖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恶意情形,同时对于无效宣告核心观点进行了正确性的把握和主张。

代理品牌确权系列案件绝非简单的“数量叠加”,而是企业知识产权防御体系的“系统性升级”与“生态化反制”,既可以通过多案打击,彻底清除抢注商标,恢复品牌市场秩序实现短期价值,又可以实现推动商标审查标准升级,构建反抢注行业生态,降低企业未来维权成本的长期价值,对于企业而言,多案无效宣告的真正红利,在于将每一次维权转化为行业规则的制定权与品牌生态的净化权。唯有通过多案联动,方能实现从“被动防御”到“主动控局”的战略跃迁,彻底终结恶意抢注的产业链威胁。

此类案件能够最终取得全面胜利不仅要求律师具备精湛的专业分析和运用能力,根据不同案件灵活适用各类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与策略制定能力,处理批量无效宣告案件的经验,熟悉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法院的审查重点,根据案件进展动态调整策略,优先打击核心商标。

整个系列案件高沃依托资深法律团队与丰富实战经验,深度检索需要维权的商标,挖掘案件成功论点,以精准策略和高效执行,助力品牌维权取得阶段性的全面胜利,高沃还将持续关注客户品牌需求,继续为品牌发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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