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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三生有信”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旅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6类的17470463号“三生有信”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人申请“三生有信”商标独特的设计渊源,代表了申请人“以信相约,以信相认,以信寄情,以信寄念”的设计理念。同时,该商标的申请体现了申请人积极响应社会需求的号召,实现其社会价值的社会责任感。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外观、呼叫等区别明显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7470463

引证商标

15570392


  申请商标“超越时间观念,传递与寄托公众私人珍贵情感的载体”与引证商标“长久的爱恋”的整体含义明显不同。申请商标强调以信为媒介进而寄托公众感情,而引证商标只是单独强调感情的长久。两商标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信”字采用艺术化设计手法,将汉字部分图形化;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是其标识的尾字“爱”,此字不仅明显大于该标识的其他字体,而且还采用了繁体字的呈现方法,将公众的眼球集中在此字上。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呈现了一种干净、简约、形象生动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整体标识呈现给观者一种醒目、复古的视觉感觉。再者,两商标在标识字体的呈现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使得标识整体外观明显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者根本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信”字与引证商标“爱”字读音的根本不同,基于公众对汉字的敏感性,可以轻松区分两商标的不同。并且两商标完全可以通过其读音的不同,起到识别其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大量投入到宣传、使用以及销售中,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能够作为商标标识,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7470463号“三生有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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