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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大兴风雅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11563052号“大兴风雅居”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是由汉字“大兴风雅居”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风”、“雅”、“居”三个字不涉及地名。涉嫌地名的仅为“大”、“兴”两个字,与北京“大兴区”的组成文字相同。这两个汉字在中国的日常语言和行文中极为常见。“大兴”两个字并不是作为地名而产生的臆造词汇,而是借用了“大兴”的含义而赋予了当地一种“兴旺”、“崛起”的美好期待。“大兴”两个字,绝对是具有作为地名之外的自身含义,并且是极具普遍适用性的日常用语。
“大”、“兴”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风雅居”三个字组成了一个标准的偏正短语,表述了一个明确的事物关系内容。“居”可以是一个场所的表示,也可以是家居器具的表示。“大兴风雅”是对这个事物特征的进一步修饰。用在申请商标使用的家具类商品上,表明了一种“兴起风雅的潮流”的宣言,标识了产品的设计风格。


  “大兴”作为表示程度和发展趋势的修饰词汇,与“风雅”结合完全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并且“风雅居”根本没有作为固定词组存在的语言习惯和消费群众基础。单纯在文字组合上,“大兴”没有任何独立存在并且指示地名的可能性。
 

  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是真皮沙发、家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 申请商标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将其广泛应用在产品、宣传单、宣传册上,向广大消费者展现了申请商标的标识,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注册的商标范围,申请商标中的“大兴”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北京大兴区本身也不具备使“大兴”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1563052号“大兴风雅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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