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沃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判决书。受客户委托,高沃律所帮助客户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书,取得再审胜诉判决。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被诉专利侵权,历经一审、二审两审程序,均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而败诉。针对涉案专利,客户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期间已经提起过三次无效宣告请求,均以失败告终。当事人在案件获胜前景极其渺茫的情况下,委托我所处理本案。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分析了在先程序的所有案件资料、与当事人对技术方案、案件事实进行充分沟通,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和事实情况,找到在先程序失败的关键问题,有针对性的展开具体工作。
首先,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分析,有针对性的进行证据检索、查阅,利用我所检索优势找到关键的可用证据。其次,针对前面程序中对涉案专利以及已有证据的技术方案理解不到位的情况,我们在无效请求书中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塑和深入刨析,坚决避免出现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作出偏颇的错误结论。再次,深入挖掘涉案专利撰写方面的瑕疵,利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等无效条款,配合创造性理由的无效条款,全方位组织证据和无效理由,确保万无一失。
最终,在代理律师优秀的专业和不懈的努力下,在第四次宣告程序中帮助当事人成功无效涉案涉案专利。
基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并且专利权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再审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并作出如下认定: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尚未执行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第565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专利权人的第201720216705.6号“电热水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未就上诉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宣告决定业已生效。且经核实双方当事人,本案二审民事判决未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本案具有追溯力。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缺陷,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能够获得解决该问题的相关技术手段,则应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动机,并能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关技术启示。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部分)
律师介绍
杨清宇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杨清宇律师在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持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兼具理工科和知识产权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凭借专业的技术背景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将技术和法律有机结合,从而为客户提供专业、独到的法律意见和诉讼方案,尤其擅长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专利维权等。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由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等高端人才组成,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我们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