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福建省尚层鼎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2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8620935号“君朝九鼎JUNCHAOJIUDING”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49076号“九鼎恒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九鼎”,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工程绘图;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等服务上的“九鼎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异议人“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酒店、商铺、写字楼等设计与施工的装饰装修公司,具有住宅装饰一级资质,建筑装饰二级资质,是浙江省规模最大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九鼎”系列作为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早已在众多类别上成功注册,经过异议人长期对“九鼎”系列品牌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影响力,“九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多年来一直保持着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