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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

解除侵权烦恼,高沃代理客户成功无效对方专利权,避免35万元高额赔偿

7月5日,高沃收到两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两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由高沃律所代理提起的两件涉案专利“椅子靠背(**2)”、“椅子靠背(**6)”被国知局宣告全部无效。高沃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帮助客户成功解除侵权烦恼,避免了35万元高额赔偿!

其中,“椅子靠背(**2)”涉案专利曾被他人提起过三次无效均以失败告终,高沃代理客户对该专利提起第四次无效宣告,难度之高可想而知,好在最终高沃代理无效宣告成功。

案情介绍

客户为廊坊霸州一家具企业,此前被广东佛山某家具公司提起两件专利侵权诉讼,分别索赔10万和25万元,解决专利侵权风险迫在眉睫。

客户对案件非常重视,来京与高沃律师面谈沟通处理方案。律师分析案情后,对涉案专利权进行初检,初步确定专利无效解决策略。基于对高沃的信任,客户委托高沃张德才律师团队代理此专利无效案件。

办案过程中,高沃张德才律师律师团队针对两件涉案专利权进行深入研究,分别检索有利证据组合,制定了详细的无效方案。

针对椅子靠背(**6)涉案专利,高沃张德才律师律师团队提交了3份在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指出涉案专利与证据 1 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并就涉案专利与证据 2 和 1 的组合、与证据 3 和 1 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进行了详细论述,充分论证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椅子靠背(**2)涉案专利,高沃张德才律师律师团队检索了此前他人提起的3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针对无效失败原因进行分析,积极检索新的有利证据,终于发现一份在先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高沃律师指出两者的不同点或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常见设计手法,或在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或分布于产品不常见面,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综上,涉案专利与证据 1 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代理团队通过自身扎实的技术功底与丰富的案件经验,口审程序充分说理,最终国知局认可了我方观点,认定两涉案专利“椅子靠背(**2)”、“椅子靠背(**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高沃帮助为客户成功解除了专利侵权烦恼,避免了35万元高额赔偿!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椅子靠背(**2)】:座椅类产品在靠背和座板形状上有较多设计变化,涉案专利与证据 1 无论在靠背座板的整体形状和连接方式还是两部位的具体形状上均基本一致,已然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的区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常见设计以及位于使用时不常见面,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 1 不具有明显区别。

决定要点【椅子靠背(**6)】:证据 1 的靠背座板虽与扶手支撑件一体成型,但属于休闲椅功能和视觉上相对独立的部位,且用途与涉案专利相同,因此可以将涉案专利仅与证据 1 的靠背座板部位进行对比。两者无论在靠背座板的整体形状和连接方式还是两部位的具体形状上均基本一致,已然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因此两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部分)

律师介绍

张德才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张德才律师是具有机械技术行业和法律行业从业经验的复合型专家,先后获得中级机械工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资质。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机械设计经验,现专职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主要从事专利复审和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分析和维权业务,尤其擅长机械领域的专利无效和诉讼业务。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由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等高端人才组成,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我们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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