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朱卫国委托,对刘宏普指定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57962109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一、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在先宣传使用且具有较高独创性“丽昕”商标申请注册了“丽听LT”、“雨昕” 、“丽听”、“丽昕精品”、“丽昕昌耀”、“丽昕熊猫” 等与之近似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或宣告无效,其行为难谓善意,理应予以制止,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相关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势必会产生恶性竞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其有悖于《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申请人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应当予以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丽昕”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丽昕”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