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佛山市晶贵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对傅伟淇指定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6366670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最终取得成功。
商标对比图: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缇拉袋鼠”、“丘普保罗QUPOPAUL”、“努比保罗NUBYPAUL”、“佩姿兰”、“欧朗森”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六百七十余件。对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卡赛蒙”与申请人“赛蒙”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