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高沃律所付姣伟律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云南群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乐公司”)提起的“霖伤宁”商标驳回复审一审行政诉讼,作出(2024)京73行初2215号《行政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霖伤宁”商标使用在“医用香膏”等商品上是否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终法院认可了高沃代理律师的庭审意见和主张,判决“霖伤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规定。
商标信息
第69496664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05类别:人用药;医用香膏;抗菌皂;护肤用医药制剂;护肤药剂;止痒凝胶;治疗皮肤病药膏;医用营养品;医用棉;外伤药用棉。
驳回原因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由“霖伤宁”纯文字构成,使用在医用香膏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影响与冲击
“霖伤宁”商标为“群乐公司”主打品牌之一,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若该商标始终未能授权,将不利于企业品牌保护以及市场运营,导致企业维权困难,对企业影响巨大。并且当前商标注册量非常大,如果“群乐公司”仅重新注册,不进行进一步诉讼争取,则丧失了在先申请时间的优势。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霖伤宁”商标已经有在先的驳回记录,“群乐公司”再次重新注册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解决方案
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深刻分析案情,了解商标的设计理念,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入剖析案件,制定了诉状的提纲构架、证据搜集和整理、司法判例检索以及庭审策略等,全面整理了案件的诉讼材料和庭审提纲等。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对本案展开了详尽的阐述和辩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深刻阐述申请商标的设计背景和内涵,强调“霖伤宁”不是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中的“霖”本意指“久下不停的雨”,引申义为“恩泽”之意;“伤”具有“伤害”之意;“宁”具有“安宁、安定”之意。故,标识整体表达“恩泽可以让伤害得以安宁”。该商标传达“存一颗感恩的心,去看待我们正在经历的生命,悉心呵护,使其免遭伤害”的理念。
2、强调申请商标核定在第05类别商品项目上并没有直接反映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与商品项目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即使“伤宁”对指定使用商品有一定关联或指向性,但仍旧属于间接的暗示性描述,需要通过消费者的联想方能感受。
3、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当相关公众看到“霖伤宁”商标时并不能直接联想到其商品的功能、用途。
4、原告在第35类别成功注册相同的“霖伤宁”商标,在第05类别成功注册“霖舒宁”商标。并且在类似商品上有诸多包含“伤宁”要素成功注册的商标,同时类似司法判例认定,说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主张审查标准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统一性。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霖伤宁”,本身并非汉语固定搭配,属于臆造词。“霖”意指久下不停的雨,“伤”“宁”虽含有伤口愈合之意,但相关公众需要通过想象、演绎等方式才能建立诉争商标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之间的关联性,诉争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医用香膏、护肤药剂、人用药”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价值呈现
此案是关于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商标显著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运行的枢纽,一直备受重视和关注。商标的显著性从强到弱分为五种,即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和通用名称。前三种标志是可以申请注册的,而后两种标志虽然直接申请注册有些难度,但可以通过广泛使用获得显著性。该案对于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提供了典型意义。
同时,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若企业遇到商标由于缺显条款被驳回的情况时,千万不要放弃,建议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团队启动后续的商标行政诉讼,穷尽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简介
付姣伟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商标人才库一级人才
付姣伟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十多年,从业以来处理企业商标案件上千余起,凭借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赢得客户的信任。付律师曾经为伊例家公司、重庆牧哥公司、四知堂制药公司、环球SMM 2009有限责任公司(西班牙)、卡斯柯有限公司(意大利)等众多国内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涵盖医药、科技、保险、金融、房地产、互联网、教育、媒体、食品饮料、体育与娱乐、通信、制造业等领域。付律师有效地帮助客户预测与规避法律风险、解决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更好地实现客户商业目的,获得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