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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崋林禅寺”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广州市华林禅寺对其注册在第14类的17070184号“崋林禅寺”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广州市华林禅寺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寺庙的品牌。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了“崋林禅寺”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6年5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7070183

引证商标

4339870


 

 

 


  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色彩艳丽,字体采用繁体的书写方式;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色彩单一,字体采用手写的书写方式,整体外观犹如一幅卷轴。二者差别巨大,只要相关公众加以注意,易于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明显不同,发音不同,音节不同,呼叫重音不同,相信一般公众仅凭发音仅能轻松将二者区别开。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广州市华林禅寺”的名称,“华林禅寺”为申请人的名称,此种设计理念的目的就是将申请商标标识与名称对应起来,将名称与商标合二为一使此标识与寺庙形成更强的联系。而引证商标中汉字“华林珠宝玉器城”明确表示了该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珠宝玉器的销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截然不同,前者指向佛教和禅寺,后者指向珠宝玉器和店铺。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广州市华林禅寺”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根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非常注重自身的宣传,申请人将其商标使用在信封上,并投入使用,并出版印有其商标的日历、购物袋、雨伞以及T恤上。申请商标的广泛使用,扩大了宣传影响,并且也说明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7070184号“崋林禅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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