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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上海聚儒”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聚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1815184号“上海聚儒”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上海聚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经上海市工商局批准、财政局许可、外经委认可的专业企业投资咨询机构、外商投资注册咨询代理服务平台、财税政策、财务管理咨询、投资策划、广告经营策划、各类展览、商业活动的策划及运作为一体的资深专业服务公司。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了“上海聚儒”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4年1月14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项目: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商标是由“汉字+图形+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商标上方标有“聚儒”两个汉字,汉字下方标有字母“SHANGHAI JURU”,为“上海聚儒”的汉语拼音,与申请人上海聚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相一致,清晰地代表申请人。字母下方标有一匹奔腾的“马”的图样,象征着“一马当先。图形下方标有一条曲折的线条,其上方写有“JURU”字母,与汉字相呼应。并且商标整体还进行了颜色设计,将“马”的图案设计为黄色,其上下的字母为红色书写,鲜明的色彩设计,很吸引人眼球。“聚儒”二字不仅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此二字还具有深刻的含义:“明珠斛进”“高屋建瓴”都是寓意有一定高度的意思,谓之“聚儒”言外之意就是向高峰挺进,节节攀升,同时也喻指聚儒人敢于争于天下先的雄心与抱负。


  基于公众对汉字的敏感程度远远高于字母与图形,所以申请商标无疑以“聚儒”为显著部分,为商标识读与记忆的重点。并且商标中的字母“JURU”也是围绕该中心语设计的。商标中所含有的字母“shang hai”属于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的整体特征。 很显然,商标中字母“shang hai”仅在商标中占据很小的位置,属于描述性要素。单一的字母设计完全不影响整个商标的显著性。所以,申请商标以汉字“聚儒”为显著部分。
 

  申请商标虽然包含“shang hai”字母,但并不是确切的行政区划中的汉字“上海”,相关公众看到该字母并不必然的联想到该汉字。并且申请商标中字母“shang hai”所占比重较小,商标是以字母与汉字“聚儒”和“马”图形要素共同组成。由于有“聚儒”要素的加入,为相关公众首要关注的要素。故,申请商标已不再以地名“shang hai”为主要含义。


  并且从地名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商标显著性的要求,保护其他厂商合理使用地名的权力,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申请商标由于“聚儒”的加入,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其也并不妨碍其他厂商使用地名的权力,从而也就并不妨碍消费者的任何利益,故其应当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聚儒”为企业核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商标在服务上的推广、使用,到授权牌、店招、展架、报纸、网络等的品牌形象展示每个过程都是精心策划,围绕打造品牌进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中汉字“聚儒”显著性极强,为商标的中心语;字母“shang hai”属于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的整体特征。申请商标在地名“shang hai”外有其他因素加入,使商标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1815184号“上海聚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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