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商标诉讼部 康瑜律师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Petown”第18类、第21类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了一审行政诉讼的胜利,该系列案件通过客户与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Petown”系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基本信息
客户
上海浦劢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原告)
诉争商标
商标号:62824762
指定使用的第18类商品项目:1801 毛皮; 1802(1) 携带动物的包; 1802(3) 皮绳; 1804 伞; 1805 手杖; 1806 动物用牵引索,宠物服装,宠物项圈,笼头,系狗带
商标号:62839919
指定使用的第21类商品项目:2107(2) 动物用梳,动物用牙刷; 2107(3) 宠物用刷; 2114(1) 动物梳毛手套,动物自启动喂食器,动物自启动喝水器,可便携式给宠物喂水的非机械化宠物饮水器,宠物用笼子,宠物自动喂食器,装宠物零食用罐
问题与影响
“Petown”品牌系客户主打品牌之一,客户在第8、18、20、21、28五个类别申请了“Petown”商标,但几件商标均因“缺乏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等条款被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仍然被驳回,该品牌无法获得商标权利。
原因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2536号、第22543号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文字可识别为“Pet”、“own”,其中“Pet”译为“宠物”、“own”译为“自己的”,诉争商标整体之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解决方案
针对本案诉争商标“Petown”,首先,代理律师通过英汉互译词典、在线翻译软件等对“Petown”进行查询检索,均未查询到其中英文含义,故该商标需重点阐述商标的臆造性,标识显著性较高;其次,商标审查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被诉决定将“Petown”拆分为“Pet”、“own”两部分,且单独解释其含义,存在主观臆断性,明显违反整体性原则。再次,判断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应结合中国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具体分析。最后,律师在诉讼中举证了几份在先的类案胜诉判决,对本案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客户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关裁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Petown”以及动物爪状图形构成,其中“Petown”不属于英语中的固有词汇,不具备特定含义,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若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价值呈现
在判断外文商标的显著性时,应当参考正式出版的专业工具书、权威辞典以确定外文商标的含义,若权威辞典均未收录外文商标的含义,则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外文商标的含义并不为中国境内大部分公众所知悉。同时,还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判。此外,《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对于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且使用时间较长的商标,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整理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进行案件突破。
律师介绍
康瑜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熟知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诉讼技巧,尤其擅长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不予注册复审等行政诉讼、商标民事维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要点,擅于收集梳理证据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高沃律所商标诉讼团队由知名专家教授、行业大咖、资深律师等高端人才组成,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我们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