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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每天惠”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每天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5007882号“每天惠”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深圳市每天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每天惠集团旗下子公司,每天惠集团是中国电子商务O2O领域的积极探索者和开拓者,公司是淘宝聚划算全国最大的运营商,在全国17个城市开展团购和本地O2O业务,并且是淘宝本地生活、京东团购、百度团购、一号店等大型平台网站的战略合作伙伴。

       深圳市每天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了“每天惠”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4月10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读音不同、字形不同,使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为网络域名,明确指向提供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网络平台,域名的唯一性决定了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准确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15007882
引证商标3834915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为“每天惠”,首字为“每”,引证商标“天天惠”的首字为“天”,“每”与“天”读音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中“每天惠”与引证商标“天天惠”字形也是明显不同的。

       申请商标是由“每天惠”和“www.meitianhui.com”两部分构成,两部分上下对应排列,表明了“www.meitianhui.com”是“每天惠”相对应的网络服务平台。域名具有唯一性,所以申请商标中的“www.meitianhui.com”明确指出了提供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网络平台就是:www.meitianhui.com。目前网络普及,针对申请商标特定的电子商务相关公众,对网络域名的敏感度更高,所以,相关公众完全可以依据申请商标中的“www.meitianhui.com”准确区分识别服务来源,根本不会与引证商标发生误认与混淆。

 

       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个人,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任何“陈松”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该商标,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引证商标的相关服务,也无企业将其引证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企业业务活动上。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就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没有出现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不断的宣传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引证商标从未投入使用,申请商标的使用根本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007882号“每天惠”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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