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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一招制胜———“罗美雅”商标撤销复审案一审完胜

前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罗美雅”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一审案,北京高沃律所代理律师的庭审意见和主张得到法院的充分认可并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一招制胜,使得对方全盘皆输,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第21639447号“罗美雅ROMEJ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北京路易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路易陈公司)于2016-10-21提出申请,于2017-12-07获准注册,核定在第29类别商品项目上。

韩伟于2021-07-12对诉争商标提起撤三程序,国知局要求路易陈公司提供在2018-07-12至2021-01-11指定三年期间,该商标在“鱼制食品;鱼罐头;酸奶;炼乳;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经撤三审查,采纳了易陈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认为撤销理由不成立,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

韩伟不服撤三决定,在有效期限内提起撤销复审程序,经评审审查,决定诉争商标在“鱼制食品;鱼罐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酸奶;炼乳;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予以撤销。

韩伟对于撤销复审决定书仍然不认可,为了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对北京高沃律所的信任,特委托北京高沃律所律师的团队代理本案行政诉讼程序。

办案札记

本案中,路易陈公司在撤三和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都是13组证据,撤销复审程序对于其提交的证据也予以评述,认定诉争商标在“鱼制食品;鱼罐头”商品上有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是证据12-订购货协议及银行付款回单,该组证据涉及三组销售合同,虽然合同没有发票对应,但是有转账凭证,交易主体和金额与合同完全对应,同时合同有体现诉争商标标识,证据形成于指定三年期间,虽然怀疑交易的真实性,但是从证据的形式上来说,也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此组证据是本案的关键。

为了查找证据的瑕疵,代理律师全面审查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甚至对于产品图片也没有忽略,经仔细查看本案产品图片,貌似相识,抱着怀疑的态度,律师团队经对产品图片上体现的条形码进行核查,终于发现了案件的重大瑕疵点,竟然是把市场中非常火的“安井”包心鱼丸产品图片进行了偷梁换柱,添加上诉争商标品牌,代理律师真是又惊喜又惊吓!

就目前的行政、司法审查环境,撤销复审案件伪造证据真是太胆大了,证据从严审查是必须的,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真是给貌似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12添加了败笔。律师团队把检索核验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庭审提纲、代理意见都整理完备,胜券在握,静候案件的开庭。

判决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和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主张对方伪造证据以及对其余证据应当从严审查等庭审意见,对于第三人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也予以严厉训斥,作出(2023)京73行初1002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认定:本案中,本院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输入证据6包心鱼丸包装背面左上角的商品条形码,显示对应的是安井品牌的包心鱼丸,并非诉争商标,企业名称为无锡安井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商品包装正面图片左上角显示的商标为安井及扇形图,亦非证据6包心鱼丸包装正面左上角显示的“罗美雅ROMEJA”,且第三人提交的包心鱼丸包装背面照片均为包装的部分,并未拍摄带有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的完整包装,故本院有理由认为第三人系伪造证据并恶意规避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该行为不但违背了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亦是对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的不尊重。庭审中,原告亦对此提出异议,但是第三人并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鉴于此,本院在不采信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并对第三人提交的其余证据进行从严审查。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2、13系其与案外人主体签订的合同及银行付款回单,银行付款单未显示诉争商标或者核定使用商品,在缺乏其余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系真实履行,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实际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第三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非诉争商标在“鱼制食品;鱼罐头”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或为照片、图片、网页截图等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鱼制食品;鱼罐头”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真实有效的适用,诉争商标在“鱼制食品;鱼罐头”商品上的使用应当予以撤销。判决撤销第21639447号“罗美雅ROMEJ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结语

撤销复审案件主要审查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主要审查证据的证明效力。目前商标申请量很大,商标申请也越发严格,商标授权难度加大,企业在商标授权注册后应当予以珍视,日常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定期留存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材料,在书证或发票等资料上尽量体现商标标识或商标号、核定商品/服务项目等内容,以防止商标被撤销,丧失注册商标权利。同时企业在面临商标被撤销时不要慌,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伪造证据维持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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