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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助力山东名企“兰陵美酒”诉讼维权,成功无效“兰镇郁金香”

本案代理律师:麻莉坤

前言

兰陵美酒郁金香,

玉碗盛来琥珀光,

但使主人能醉客,

不知何处是他乡。

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兰陵美酒)位于素有“千年古邑、华夏酒都”之称的兰陵镇,是山东省著名的大型饮料酒生产销售基地,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变革,让兰陵这一千年品牌又一次焕发新的生机,“兰陵郁金香”等系列品牌也蓬勃发展,产品市场覆盖面逐年扩大,营业额逐年增长,成为山东白酒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先后荣获了全国先进集体、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山东省浓香型和芝麻香型白酒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金牌手工酿造班等荣誉称号,名下“兰陵”商标为驰名商标,也被评为山东老字号等多种尊荣,“郁金香”也是企业核心品牌,被电视媒体、杂志期刊、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和报道,在行业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业价值无限。

企业和商标品牌的发展壮大,其他主体为了市场牟利,必然导致市场中复制、模仿的情况屡见不鲜,山东兰陵美酒针对此情况也进行了主动维权。

案情回顾

本案是针对处于山东同一地域的自然人宋林菊,申请注册的第8322564号“兰镇郁金香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一案,诉争商标于2010-05-24提出申请,于2011-05-28公告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别“伏特加酒;清酒;烧酒;白兰地;米酒;苹果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食用酒精;黄酒”商品项目上。

山东兰陵美酒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诉争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国知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经评审认定山东兰陵美酒主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诉争商标的注册也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最终没有支持山东兰陵美酒无效主张。

为了充分全面的维权,保护企业的核心品牌,山东兰陵美酒没有中途放弃,特委托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行政诉讼,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梳理案件材料,积极查找、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缜密、全面的诉讼策略和方案,经过庭审的据理力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一审审判,在充分听取承办律师的庭审意见和主张后,要求被告庭后一周内补充诉争商标申请材料,同时在庭后发出协查函核实相关案件事实,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高沃律所全面助力山东名企“兰陵美酒”诉讼成功维权!

法院裁判

(2022)京73行初1920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注册”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伪造申请书签章、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等。

本案中,第三人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经向山东省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该局登记辖区内没有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的登记信息,该第三人名下的三户市场主体均系诉争商标申请日后成立。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使用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第三人提交伪造的营业执照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已经构成“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驰名商标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本院已经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故已无认定驰名商标之必要。判决撤销第8322564号“兰镇郁金香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8322564号“兰镇郁金香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结语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和商标授权确权事宜,请委托高沃律所为您排忧解难,充分维权和授权确权,实现双向选择、双向奔赴。我们一定不忘初心,勇担使命,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宗旨,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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