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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祝家庄”商标历经三个程序诉讼逆风翻盘,终被撤销

本案代理律师:麻莉坤律师

案情回顾

第一个程序(撤三程序):信阳市祝家庄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祝家庄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杭州永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永裕公司)第3345444号”祝家庄”商标(下称复审商标)在“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国知局受理后,通知永裕公司在收到通知日之前2个月内提交其在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永裕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该商标使用证据,国知局经过审查认为,永裕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驳回祝家庄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345444号第29类“祝家庄”商标在“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撤销。

第二个程序(撤销复审程序):祝家庄公司不服撤三决定,在有效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撤销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评审认为,综合永裕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永裕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决定:复审商标在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第三个程序(一审行政诉讼程序):祝家庄公司仍然不服撤销复审决定书,在历经两轮行政程序后,没有中途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基于对高沃律所的信任,在有效期限内委托高沃律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本次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积极整理诉讼材料,调阅案件卷宗,审查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借助互联网平台查询相关材料,发现据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存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存在多处瑕疵,同时商标授权使用行为和相关证据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和公众的惯常思维,鉴于此,代理律师详尽梳理了证据质证意见列表,并制定了全面的诉讼策略和辩论意见,力求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

本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审判,最终充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理由和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本案认为永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豆腐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第一、证据2-4仅有合同及送货单,缺少发票佐证,无法确认实际履行情况;第二、送货单均为客户联,而非永裕公司作为销售方理应留存的凭证;第三、证据4的发货单出具时间在证据3发货单出具时间之后,但发货单编号却比证据3发货单编号小,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永裕公司未能对此不合理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相反证据,综合前述因素,永裕公司提交的证据2-4存在事后补充签订的可能,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当,综上判决:撤销第3345444号”祝家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析

撤销复审案件主要审查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主要审查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形式上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件,证据内容上须有时间要素、人物要素、商标和商品/服务要素。商标撤销程序的启动没有严格的门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撤销程序,所以此程序已经成为清除没有生命力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为申请商标清除在先权利障碍,商业竞争等的不二法门。市场主体难免会遇到名下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的困扰,故市场主体为了以防后患,应对各种不测风云,需要在市场经营中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不仅要规范商标的使用,而且要定期留存名下核心注册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材料,在书证或发票等资料上尽量体现商标标识或商标号、核定商品/服务项目等内容,以防止商标被撤销,丧失注册商标权利,以防多年的付出给他人做了嫁衣。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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