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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红又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平湖市兴旺水族用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1类的12685391号“红又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平湖市兴旺水族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湖南朗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了“红又红”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4年9月3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红又红”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中的“红”就不是指颜色,而是取意“兴旺、兴盛”,两个“红”字之间以“又”字相连表示递进——“越来越**”的意思,商标整体含义表达的是申请人希望企业“越来越兴旺发达并建立广泛知名度”的美好愿景,是对申请人“平湖市兴旺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兴旺”的完美诠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谷(谷类),自然花,活鱼,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鱼饵(活的),宠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每一样商品都包含有多种不同的小商品,根本没有统一的颜色特点。


  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了11420236号“鼎御红”商标、12563642号“尊御红”商标、11664453号“鼎御红”商标,这三个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商标类似,申请商标“红又红”是这些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综上所述,“红”字含义丰富,并不是单指一种颜色。申请商标中的“红”字即寓意“兴旺、兴盛”,是申请人希望企业越来越兴旺发达并建立广泛知名度的美好愿景,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颜色特点。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思路清晰、含义明确,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2685391号“红又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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