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猫电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61641088号“LIMOLL”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设计独特,与本案的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及呼叫、外观构造、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二、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具体到本案:
1.本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Limoll”,并以英文指向的汉字“狸猫”进行呼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托比小黑”,故以汉字“托比小黑”进行呼叫。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图形部分虽均为猫的图形,但仅仅为固有的事物,不能为一家所独有,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及整体画面呈现上亦存在诸多差异,再者其各自均含有不同的显著部分。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丝毫不构成近似,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不会造成任何混淆或误认。
3.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英文“Limoll”,其中“Li”为汉字“狸”的汉语拼音形式;“moll”与汉字“猫”的发音相同。故申请商标指向汉字“狸猫”,为申请人“锂猫电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汉字“托比小黑”和英文“TOBYBLACK”,英文部分为汉字的英文表现形式,引证商标整体指向汉字“托比小黑”。其中“托比”取自注册人“托比资产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特定指向性。
综上,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1641088号“LIMOLL”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