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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花果山”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两审裁判后再起诉,循环诉讼?重复起诉?

该案经历两审裁判后,本应处于结案状态,告一段落。但是我方当事人针对重裁裁定书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现严重的冲突与碰撞。该案是否属于循环诉讼,重复起诉?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立案问题,法院才有实体审理的可能。

为此,高沃律师梳理法律规定、研判该案卷宗,查找审判漏洞,最终帮助当事人诉讼成功,实现逆风翻盘!

当事人

原告(申请人):徐顺林(我方客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被申请人):姚伙红

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提出的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由以及相对于本案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由,均未在第8644号判决中予以实体审理,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不属于执行第8644号判决的内容,不属于重复起诉和循环诉讼,本院可以予以审理。

案情介绍

徐顺林认为,第16208665号“大唐花果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第7679486号(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尚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与第15186912号“玉环岛花果山”商标、第15452259号“舌尖上的花果山”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三) 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条款未予认定。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姚伙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提起二审,基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撤三程序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并生效,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支持姚伙红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做。

至此,该案件已经经历了两级法院的审判,作出了终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重裁决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该案并未结束,徐顺林针对重裁裁定重新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复杂性和创新性

该案经历两审裁判后,应该是处于结案状态,告一段落。但是徐顺林针对重裁裁定书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现严重的冲突与碰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商标评审部门按照生效裁判重新作出被诉裁决,当事人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案是否属于循环诉讼,重复起诉?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立案问题,法院才有实体审理的可能。

我方(高沃律所)梳理法律规定、研判该案卷宗,查找审判漏洞,虽然引证商标二三已经予以撤销,但是在评审阶段我方还引入了引证商标一,尚为有效商标,以此切入认为该案确实具有全面审理的必要性,最终确立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主切入点,其他条款为辅。庭审过程中,法庭也是围绕该案是否是循环诉讼展开激烈的辩论,以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全面审查的范围,应否进行实体审理。高沃律师对该案件脉络的清晰梳理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最终促使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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