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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G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16553863号“G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申请人为无锡格策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企业的创始人为“钱雨婕”,申请商标的设计初衷便是源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钱雨婕多年来从事仪器、计算机行业的经验。申请商标于2014年开始设计,期间拿出了几个具体的设计方案,然后征求了多方的意见,于2015年1月完成并制作完成,并于2015年03月24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
  两商标对比如下图所示:

申请商标

16553863

引证商标1

8949828

引证商标2

6587479

 

 


  申请商标为一个大写字母“G”,申请人将大写字母“G”抽象化,采用分割拼凑的形式,以蓝、绿、橘黄三种颜色不同的版块表现出来,呈现色彩斑斓、结构严谨的整体外观,尽显独特、多元化的外观,给人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引证商标1注册人以长方形电池板为基础,排列组合出一个倾斜的不规则的图形,且注册人赋予其特定的颜色,易于识别,不会误认、混淆。引证商标2注册人以长方形、梯形的电池板为基础,排列出一个立体的箱子,图形棱角分明,呈现立体感十足的视觉效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整体外观差别显著,完全不构成类似。


  申请人以仪器、计算机领域中识别率最多的大写字母“G”为出发点,再结合通达,互融,共赢这些理念所设计而成。引证商标1“”注册人以电池板为原型,排列出不规则的图形,且注册人赋予其特定的绿色和蓝色,多边形代表着:科技、未来感,表达了申请人对于电池板本产品的信心,寓意申请人欲成为电池板行业的佼佼者,传递出申请人任何方面都会全力以赴,永争第一的决心。引证商标2“”注册人以电池板为基础,排列出一个立体的箱子,寓意申请生产的电池板可以随意结合,能够最大限度的吸收光能,转化为电能。因此,引证商标1、2与申请商标在商标含义上差距甚远,绝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与众多客户建立了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寓意丰富,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6553863号“G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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