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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沁谷香”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沁县沁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16489397号“沁谷香”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沁县沁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公司于2015年03月13日申请注册了“沁谷香”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6年02月17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标识:“  ”
 

  一、首先,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汉字“沁谷香”二字取自申请人“沁县沁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清晰且准确地代表申请人。其次,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图形“”是采用圆弧的方式设计,犹如未闭合的“口袋”。在弧线内部标有“qin gu xiang”,为汉字部分的汉语拼音,与汉字彼此呼应,含义丰富。最后,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申请人为加强对其“”的保护,将该标识申请著作权保护,并且于2014年7月21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准确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6489397

引证商标

12269653


  申请商标则是由图形+汉字“沁谷香”+字母“qin gu xiang”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是由汉字“沁谷香”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组合商标,各部分依据特定的形式排列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单纯的三个汉字所呈现出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完全不同。并且两商标中的汉字字形存在显著差异。并且经查询,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引证商标的商品,也无企业将其引证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企业业务活动上。
 

  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沁谷香”为企业核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商标在产品包装、宣传册、宣传海报等的品牌形象展示每个过程都是精心策划,围绕打造品牌进行。 “沁谷香”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显著部分、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6489397号“沁谷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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