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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助力“鄂泰”商标诉讼成功逆袭,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近日,高沃代理“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源公司”)名下的“鄂泰”商标(第18类、第25类)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两案一审均获得胜诉,帮助企业解决了核心商标的授权问题。“富润源公司”特意为代理律师付姣伟送来感谢锦旗——“尽心尽责、为民解忧;优质服务,律师典范”,对高沃律师团队深厚的专业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为优秀的高沃律师团队点赞!

左:资深商标顾问张朋    右:高沃付姣伟律师

案情介绍

【当事人】

原告:富润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信息】

案件一:

争议商标:第18144977号“鄂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别:动物皮、毛皮、裘皮、公文包、 包、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伞、宠物服装。

案件二:

争议商标:第15556670号“鄂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别:爬山鞋、靴、 鞋、鞋(脚上的穿着物)、袜、腰带。

【商标无效宣告原因】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信息如下图所示:

【影响与冲击】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该规定,若自身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不再进行行政诉讼争取,诉讼期限届满,则无效宣告裁定将生效,争议商标的权利状态是自始无效。考虑到争议商标作为公司的核心品牌,若该商标自始无效,将不利于企业品牌保护以及市场运营,对企业影响巨大,且面临商标侵权及被侵权等潜在风险,进而会导致维权困难。

【解决方案】

“富润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后,没有就此放弃,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总结,制订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1、争议商标“鄂泰”与各引证商标中心语“日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2、举证第01、09、12、36、42类别“鄂泰”与“日泰”商标已注册成功的商标信息,用于证明,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样不构成近似商标。

3、针对原告自身商标的情况,主张其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主观恶意。

4、针对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予以发表质证意见,主张其引证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针对商标近似的问题阐述如下:

诉争商标系纯文字商标“鄂泰”,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日泰”,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泰”,但是,“鄂泰”和“日泰”无论从字形、发音等方面来看,还是首字比较来看,两者之间差异较大,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从整体比较上来看不会将二者混淆、误认。

就本案引证商标在鞋、服装商品上的知名度来看,第三人在商评阶段及本案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大多是浙江省出具的证明。商品的知名度应考量在全国范围的知名度,从全国范围来看,“日泰”商标远未达到在全国范围内驰名的程度,引证商标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记录。同时,商标在商品上的知名度不能仅仅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企业获得的称号、企业获得的理事单位考量,更多的要从全国市场的占有率、广告宣传投入量以及一般消费者对商标承载商品的认知度、美誉度来考量。

就被诉裁定中“原告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日泰’字样的商标,原告对第三人商标应属明知,仍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经本院查询原告名下注册商标的具体信息,原告的确注册过5件包含“日泰”的商标,但是,这5件商标均发生在2017年,而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系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件商标,从申请注册时间来看,早于这5件包含“日泰”的商标申请注册近3年之久,不应该拿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推断在先注册商标应属明知,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第三人商标应属明知,也不能当然认为“难谓善意”。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价值呈现】

在判定商标整体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从商标的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的差异和区分性,同时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识读能力、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方面综合入手分析,从而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解决企业核心商标确权问题,支持品牌的正常运营。商标被无效宣告并不可怕,只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专业、可行、全面的诉讼策略,并朝着成功的方向努力,排除万难,必将争取到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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