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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法院启动全面审查,客户品牌维护成功——第26650645号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

近日,高沃律所代理第2665064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件第三人胜诉,通过律师有效建议和代理把控,清除了障碍商标,有力维护了客户品牌,为客户品牌长远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案情介绍

客户:义务嘉铭进出口有限公司

品牌:伍朵花“
诉争商标:第26650645号,标识“”,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橡皮膏,空气净化制剂,蚊香,卫生巾带,卫生护垫,婴儿尿布,医用敷料,消毒纸巾,净化剂”商品上,申请日期:2017-09-27;注册日期:2018-10-14。

问题与影响

伍朵花图形商标作为客户的核心品牌核心商品,却没有取得商标授权。由于商标未授权,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只能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方式合理合法的使用该品牌。但是由于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并不相同,若因商标未授权阻碍企业的发展,对企业影响也是巨大,且面临商标侵权及被侵权等潜在风险,进而会导致维权困难。

问题原因

诉争商标是由自然人杨晓丹注册的,而杨晓丹曾为客户公司的股东之一,在离职后抢先注册了伍朵花图形商标,成为客户商标注册的阻碍。

解决方案

高沃律所接受客户委托后,迅速组织律师团队,开展案件分析讨论、诉讼策略把控和诉讼材料整理工作。
高沃律师建议客户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程序,一方面为我方商标注册扫清障碍,同时也为客户肃清市场,一举两得。经过代理律师的审慎分析和代理策略,最终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杨晓丹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杨晓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适用全面审查原则进行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价值呈现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清除障碍商标对客户核心品牌授权至关重要,需要代理律师认真梳理相关证据,合理选择适用法条,顺利清除恶意抢注的商标,从而解决企业核心商标授权问题,支持品牌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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