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专利无效宣告答辩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陈XX
无效请求人:李XX
案件二: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审
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17799号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李XX
第三人:(我方客户):陈XX
案件三: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二审
二审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第三人:(我方客户):陈XX
案情简介
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木炭机”的201210319305.X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18日,专利权人为陈XX。
针对本专利,2020年5月14日,李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20年5月20日、5月25 日和7月9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先后共提交了5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李XX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陈XX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XX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京73行初1779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XX于2022年8月31日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至此,本案经历专利无效确权、一审和二审等程序,专利权人陈XX最终获得终审胜诉。
本案审查要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案承办律师团队
张敏 杜立东 刘林东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由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专利工程师等高端人才组成,整个团队优势互补、协同配合,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的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双证律师),本案承办团队中,张敏是相关领域资深专利代理师、团队核心成员,杜立东律师是知产领域资深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刘林东律师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利诉讼部主任、我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