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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七叶花”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曲阜金曲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2类的16681681号“七叶花”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由曲阜金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可乐,矿泉水(饮料),葡萄汁,汽水,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配料
申请商标“七叶花”为申请人臆造性词汇,并不真实存在“七叶花”这种植物。“七叶花”顾名思义就是七个叶子构成花的形状。申请人用七叶花作为其商标蕴含了企业的发展是由员工的滋养共同发展起来的、蕴含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员工的不断努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可乐,矿泉水(饮料),葡萄汁,汽水,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配料”,其指定使用商品中所有原料均为粮食作物,“七叶花”并非真实存在,其根本不可能作为其原料进行使用。


  “七叶花”蕴含的是申请人企业的发展精神,用在指定商品上突出了企业发展的精神,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的原料,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 申请商标“七叶花”为申请人臆造性词汇,并非中草药名称,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6681681号“七叶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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