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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德尔馨”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南通德尔馨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4类的16140903号“德尔馨”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由南通德尔馨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注册了“德尔馨”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12月23日被商标局驳回。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6140903

引证商标1

4890232

引证商标2

6158187


  申请商标呼叫为“德/尔馨”,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发音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由文字“德尔馨”和英文字母“DEERXIN”构成。申请商标文字位于上方,英文字母“DEERXIN”位于文字下方,上下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整体层次分明。申请商标“”中文字“德尔馨”源于申请人“南通德尔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英文字母“DEERXIN”与文字“德尔馨”形成呼应,都具有指引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将“德尔馨”三字组合在一起,表达的含义是希望通过良好的品行让企业的品牌的像香气一样散发的很遥远。引证商标1“”由图形“”、汉字“德馨”和英文字母“DE XIN”构成。引证商标1“”为个人注册,商标中英文字母“De xin”与汉字“德馨”相呼应。引证商标2“”由文字“德馨”和英文字母“De xin”构成。引证商标2“”中的文字“德馨”源于引证商标注册人“绍兴县德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直接指引商品来源。同引证商标1,“德馨”组合在一起均表示了品德、道德、品行。


  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拥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内部经营设备齐全。申请人在其自己独立的网站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并且申请人与慕名搜索、百度、涌砚科技、中国库网等诸多网络公司都有合作关系,进行了大量的互联网推广和优化。申请人长期使用大量的德尔馨床品、毛巾、餐饮桌布、羽绒被、蚕丝被的水印宣传册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申请人长期凭借优秀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6140903号“德尔馨”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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