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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万家国际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16165037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万家国际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一家专业从事舞台、舞美灯具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贸易为一体的企业。申请商标是万家国际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经过网络、展会等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12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商标标识:


  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及构图含义上差异甚大,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6165037

引证商标

8337852

(指定颜色)

  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以“蓝色”和“橙色”两种颜色呈现,其中中间的橙色的五个光斑组成申请人品牌商标英文“VanGaa”的“V”字,商标采用三维立体设计效果,视觉冲击力强,是对申请人主打品牌的形象体现。而引证商标是由“棕色”和“紫色”两种颜色呈现,清晰的分辨出两个字母“F-U”巧妙组合的图形商标,其中的“F”与该商标的所有人“北京富达林经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中的“富”相对应,更有“富有”的含义。引证商标为普通平面设计。


  二、申请人“万家国际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一家专业从事舞台、舞美灯具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贸易为一体的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舞台、舞美设备有LED大功率室内户外灯,LED电脑摇头灯频闪灯等。引证商标注册人“北京富达林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服务”,该引证商标注册的11类商品与其注册人主营服务项目无任何关联性,完全没有使用,更没有发挥其商标的作用。而且,在工商局根本查不到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北京富达林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有注销的可能性,其无法将引证商标实际使用。


  三、万家国际照明在做好LED产品出口贸易的同时,努力打造自己的“VANGAA”这一品牌,让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在部分本公司工厂不生产的产品,包括舞台配件,航空箱,LED日光灯管,LED球泡等我们自己不生产的产品领域,我们与珠三角多家厂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努力保证本公司商贸产品的质量,建立自己在市场上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容,其与配套使用的文字商标“VanGaa”相对应,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行业属性与其引证商标注册的商品无任何关联性,且在工商局根本查不到该企业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616503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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