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飞驰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2类的1642500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芜湖飞驰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以汽车车轮为主的金属零部件,含括冲压、焊接、涂装等完整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公司具备雄厚的汽车零部件开发实力,在汽车车轮领域已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在车轮结构、形面等方面已获得十余项国家专利。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11月24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寓意丰富,并与申请人自身的字号紧密联系,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与两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图和含义上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6425002 |
引证商标1 11104983 |
引证商标2 13378401 |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紧密相连。申请商标图形构成了一个字母“F”,正是申请人企业商号“飞驰Feichi”的首字母拼音,申请商标图形的展翅高飞象征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的美好愿景。申请商标是以醒目的红色呈现,给人以充满热情和激情的视觉感受,同时阐释了申请人企业员工以澎湃的激情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引证商标1整体呈现为圆形,圆形黑色背景上有分别向左右延伸的三条线条,极像一汪井水里荡漾着波纹,黑白分明,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引证商标2为一株“兰花”造型,两条月牙形线条斜向右上方,一半圆形弧线承托着上方的“月牙”,引证商标2整体给人一种“花蕊”随风摆动的动感。
相较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两引证商标之间同样非常的近似,并且两引证商标同样共存着类似商标,但两引证商标均获得成功注册。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任何两引证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两引证商标,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两引证商标的“电动运载工具、运货车、汽车”等汽车零部件商品,也无企业将引证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企业业务活动上。故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时,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将其与两引证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作为企业的主打品牌,不仅将其当做标识企业商品来源的简明直观标识,更是将该标识贯穿于企业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还将申请商标作为其企业各类流通文书的主要标识,在用车申请单、通知公告等公司一切文书的左上角醒目位置均使用了申请商标标识,经过申请人的用心打造,申请商标标识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寓意丰富,并与申请人自身的字号紧密联系,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与两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图和含义上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将其使用在其核心商品上,并将该标识视为企业的对外窗口。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642500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