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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呵护星”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对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13017704号“呵护星”商标提出异议,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北京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09类别:传真机,信号灯,导航仪器,扬声器,耳塞机,电影摄影机,显微镜,视频显示屏,报警器,原电池商品上。
  异议人的第8908885号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03类别: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上光剂,砂纸,香料,牙膏,化妆品,香,宠物用香波商品上。异议人的第9293353号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03类别: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上光剂,砂纸,香料,牙膏,化妆品,宠物用香波,爽身粉,痱子粉,浴液,花露水商品上。
 

  答辩人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主要是“电子智能科技产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办公或者生活中对高科技的电子智能产品的需求;而异议人引证商标商品不用仔细分析,便可以看出这些都为护肤或者家居清洁所用的,针对“脸部和身体皮肤以及家庭生活用品”更为清洁美观所用。电子智能科技产品和化妆品等用品完全是两个领域,两个各自专业性的产品并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场所上会有一定的差距。即使在普通的百货超市和商场中,导航仪器等电子只能商品与化妆品并不可能摆放在一起,根本不会在选购场所中产生混淆和误认,没有任何关联性。


  异议人的“丹姿”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说明其旗下第8908885号商标“呵护星”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丹姿”品牌的知名度亦不能等同于“呵护星”品牌的知名度。同时,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呵护星”引证商标达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其在申请材料中所主张的引证商标应当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上的商品与异议人在03类别上注册的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根本不构成类似,更无任何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上的商品与异议人在03类别上注册的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上分析,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联性,不构成类似商品。异议人异议理由三指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呵护星”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并未在异议理由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答辩人对于侵犯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观点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在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司高沃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3017704号“呵护星”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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