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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图形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高沃代理“满天飞”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商标注册因为图形构成近似被驳回怎么办?满天飞(武汉)包装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59564754号“满天飞”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一、申请人“满天飞(武汉)包装有限公司”已在多类别在先申请了同样以企业商号“满天飞”作为显著部分的在先商标,且均已成功获准注册,足以说明“满天飞”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是申请人出于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对于本案来说,并不能以图形的近似来判定商标的近似。

二、本案中,申请商标以文字“满天飞”为商标显著部分,并以此进行呼叫。引证商标以汉字“佳蒙缘”为商标显著部分并以此进行呼叫。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字母三种元素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上中下整齐排列。“MTF”为汉字“满天飞”的拼音首字母,二者形成呼应,起到强调的作用。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汉字组成,上下两行整齐排列。英文字母是一种艺术化装饰用的字体。因此,两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地域、经营范围完全不同,相应的相关消费群体以及针对产品的消费场所、消费人群和各自的风格、定位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企业字号“满天飞”设计而成,指向申请人自身,具有唯一指向性。标识整体含义为申请人满天飞(武汉)包装有限公司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欲将企业做大做强,令其蓬勃发展。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相逢即是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渊源以及整体含义均完全不同,各商标均能指引其各自不同的商品来源,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综上,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显著部分、呼叫、外观等各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9564754号“满天飞”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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