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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火焰山百山烽火”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湖北玉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对其注册在第39类的15981414号“火焰山百山烽火”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湖北玉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商贸、房地产、旅游开发为一体的综合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了“火焰山百山烽火”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10月15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


  指定服务项目:旅行预订,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导游,旅行座位预订,旅游安排,观光旅游,安排游览
申请人湖北玉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西游神话世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投资建设了“西游记公园”、“西游漂流记”、“千年银杏谷”等三大国家4A级景区,是湖北省随州市最大的旅游品牌企业。


  申请商标“”中“火焰山”取自明代晚期吴承恩撰写的著名古代小说《西游记》。其中“百山烽火”是对“火焰山”的描述,描述了火焰山火山喷发时的场景,并且在字体设计上,“火焰山百山烽火”则采用艺术体的设计,和申请人所从事的旅游行业相呼应,同时,商标的英文部分“huoyanshanbaisanfenghuo”为汉字部分的拼音,像是注释一般位于汉字的下方,使商标整体感强烈。申请人用“火焰山百山烽火”作为商标更好的衬托了申请人投资建设的“西游记”漂流景区。申请人将“火”用在商标的开头与结尾,寓意着“西游记”系列景区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游客,红红火火。
 

  申请商标“”则是申请人独创的,其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与其所注册的商品类别的服务内容特点相差甚远,本案申请商标“火焰山”取自《西游记》,“百山烽火”是对火焰山的修饰,使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可见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申请人认为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随着申请人实力的增强和壮大,申请人计划在增大产品及品牌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以增强产品市场占有率,树立品牌的形象,积累品牌价值,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 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完全可以指引商品来源,该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非常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目前申请人已拥有多个商标用于品牌推广,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出于品牌战略的迫切需要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981414号“火焰山百山烽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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