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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图文商标的近似判定,高沃代理“高生”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邵阳高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类的54567804号“高生”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对比图:

一、申请人“邵阳高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第19类在先申请了同样以企业商号“高生”作为显著部分的在先商标,且均已成功获准注册,足以说明“高生”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是申请人出于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对于本案来说,并不能以图形的近似来判定商标的近似。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脱胎于申请人企业商号,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并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1.申请商标中显著部分为“高生”,呼叫为“ɡāo shēnɡ”;引证商标1显著部分为“苏城”,呼叫为“sū chénɡ”。引证商标2显著部分为“盛港”,呼叫为“shènɡ ɡǎnɡ”。

2.申请商标构成元素为“图形、汉字以及英文”,整体布局为左右结构,图形部分由字母“S”的艺术美化变形而成,右半部分为汉字“高生”以及汉字之下的大写英文字母“GAOSHENG”组成;汉字部分“高生”书写方式采用行楷,大气流畅,一气呵成。引证商标1构成元素为“图形以及汉字”,图形部分来源于字母“C”,汉字部分采用黑体打印体,横平竖直,机械感十足。引证商标2构成元素为“图形以及汉字”,图形部分来源于字母“G”,整体为上下结构,汉字部分“盛港”同样采取黑体打印体。   

3.申请商标权利人为“邵阳高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涂料制作商;引证商标1权利人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制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城市建设;引证商标2权利人为“江苏盛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港”指向其权利人自身。

三、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使该标识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

综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完全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4567804号“高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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