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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当abee相遇Abe,诉讼判定商标不近似

前言

一枚商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和评审程序仍被驳回,相信很多市场主体都失去了争取的信心和勇气,但是此驳回结果并不是案件的终局,只要坚持下去就会看到希望和曙光,一切皆有可能!

案情概述

近日,蜂翼智造(东莞)有限公司(简称蜂翼智造公司)申请的第52683705号“ABEE”商标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评审程序予以驳回,作出商评字【2022】第74897号关于第52683705号“ABE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4506539号“AB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2044744号“AB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蜂翼智造公司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同时没有中途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继续维权,给予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充分的信任,确定委托北京高沃律所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予以争取。接受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深刻分析案情,了解商标的设计背景和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同时查找与本案类似的判例,整理诉讼材料,制定诉讼策略和庭审提纲,最终经过庭上的据理力争和不懈努力,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作出(2022)京 73 行初 9988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认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诉争商标将“abee”进行变形设计,字母均呈蜂巢状,引证商标一由“Abe”及曲线构成。经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从视觉上看存在较大差异,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亦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特别强调,由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诉争商标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顾问;市场研究;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之外的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被诉决定亦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第52683705 号“ABEE”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决定,责令针对第52683705 号“ABEE”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诉讼攻略

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1、分析商标权利状态:引证商标二经撤三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存在情势变更情形。

2、分析商标整体外观:诉争商标由四个英文字母构成,商标设计独特,整体呈现成蜂窝状,而引证商标一虽然也是由英文字母“Abe”所构成,但是商标在书写时英文字母“A”和“b”之间融入百叶窗设计,同时首位字母连为一体,并有弧线修饰,可以被识别为“AVbe”,强调商标整体外观的差异。

3、商标的英文构成和含义:诉争商标的英文是“abee”,是由英文字母“a”+固有英文“bee(蜜蜂)”组合而成,整体也设计成蜂窝状,代表原告的企业商号“蜂翼”。引证商标一的英文“Abe”对应其商标注册人最早申请的商标“安博尔”,形成对应性。

4、针对服务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普遍的认知水平和识读能力,强调服务商标具有场所性、互动性和较强地域性特点。

5、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主张审查标准一致性。

6、整理原告的使用宣传证据,和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强调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

结语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它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当您面临商标方面的法律问题,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因为费时费力而中途放弃,请将问题交给我们高沃律师事务所,我们定会全力以赴,为您分忧解难,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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