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法对其注册在第14类的57983261号“GABY JEWELRY”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表,银制工艺品,项链(首饰),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制艺术品,珠宝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铜纪念币,玉雕艺术品,贵金属制盒
一、申请商标具有非常强的品牌创意,是取自申请人另一申请注册中的文字商标“盖比”,二者互为代表含义,具有独特来源。
二、商标发挥着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其自身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相关公众首先识读与呼叫的重点标识。申请商标仅由单纯的英文单词“gaby--jewelry”词组构成,均为小写英文字母,标识设计简单大方,并未掺杂过多的元素,能够使消费者在纷繁复杂的商标标识中进行准确识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性。
三、申请商标“GABY JEWELRY”并非固有词汇,其中“gaby”意思是上帝的健全者,适合用作女生英文名字。申请人将之音译为“盖比”,与之后面的“”一词组合在一起所表达含义为--“盖比珠宝”。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四、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 , 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 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 , 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 , 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而本案中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且主流翻译为人名,社会影响力远远达不到此高度,更不会对我国政治 、经济 、文化 、宗教 、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由上可知,申请商标明确指向的是申请人本身,其用作商标,不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更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无声承诺。
五、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商标正常的申请行为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7983261号“GABY JEWELRY”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