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福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59473092号“福麟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1.从显著性和呼叫上分析,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福麟环”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和呼叫方式,引证商标中文字部分“众志新环”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和呼叫方式。两商标的显著部分和呼叫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从整体外观和设计渊源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绝对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两种元素构成,其中图形整体以圆形为底,上方图形以六个平行四边形拼合构成,汉字采用“宋体”字体书写,给人简洁大方的视觉印象。引证商标由图形、汉字、英文三种元素构成,图形部分以三根削好的铅笔为设计原型,汉字采用“迷你简粗倩”字体书写,英文是汉字的英文形式,与汉字紧密对应,整体标识结构更为紧凑。
3.从整体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的含义来源于汉字“福麟环”,取自申请人“广州福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直接指向其申请人;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申请人希望消费者平安、被幸福环绕的美好愿望。引证商标的含义来源于汉字“众志新环”,取自权利人“苏州众志新环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直接指向了权利人;引证商标整体指向的是权利人自己。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及呼叫、整体外观、含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9473092号“福麟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